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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军中有领导以言代法,以权压法

2015-10-15 08:31:50 评论: 字体大小 T T T 扫描到手持设备
领导干部、领导机关是法规制度的制定者,是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决策者和组织者,理应成为法规制度的模范执行者。

《光明日报》10月14日发文指出,军事实力与军队的法制观念不能此消彼长。于内,由于种种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在我们的官兵中还存在不少与法治不相适应,有碍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落后或错误的观念,有的领导和领导机关一提从严治军总是眼睛向下,上级治下级、领导治部属、官治兵,有的领导口口声声依法治军,实际上是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出现“黑头(法律)不如红头(文件),红头不如白头(领导批条),白头不如口头(领导指示)” 。一些好的优良传统也在一些领导和领导机关中有所淡忘;于外,在中国军队越来越多地在世界范围内亮相的同时,必须遵守国际法,避免传统战争的野蛮性。

法律之于军队,绝不是妨碍官兵手脚的羁绊,而是提升战斗力的可靠保障,占领道义高地的阶梯。

由于种种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在我们的官兵中还存在不少与法治不相适应,有碍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落后或错误的观念,只有进行思想清障,才能培养明晰、严格、健全的法治观念,使我军真正驶入强军兴军法治化的快车道。

战争也是一种法律状态

战争是一种诡道逻辑,在相当长的历史中,军事指挥者只谋划战略战术而置基本的道义于不顾,所以军事理论家海·约翰逊说:“战争来临时,真理是第一个牺牲品。”加里·维尔甚至认为:“只有战胜者才有权判定什么是战争犯罪。”因而,许多国家和军队奉行“法不谴责胜利之师”的军事伦理,为了军事上的胜利,可以不择手段,无法无天。二战时德意日法西斯军队将这些军事伦理推向极端。

正是法西斯主义、军国主义制造的惨绝人寰的战争行为,重新唤起人们对战争与人道原则的思考,促使人类对战争立法和司法的空前觉醒,《联合国宪章》《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及纽伦堡军事法庭、远东国际法庭进行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开启了国际战争司法与战争文明的一个新时代。从此,战争就不只是一种武装冲突,而且也是一种法律状态,战争全程都受到法律和道义的考问。正是有了这个转变,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国家对南联盟、伊拉克等国的所谓“人道主义干预”,使他们在赢得军事胜利的同时却最终失去道义阵地,彻底暴露了西方所谓“普世价值”利己主义真面目。

法规是现代战争的要素,法纪意识是现代军人的基本素质,也是战争制胜的重要条件。美国鲍登学院政治学教授克里斯琴·波特霍尔姆在他的《战神法则》中写道:“无论怎么概括战争中的制胜要素,无论在何时何地何种文化或形势下,‘纪律’都是核心。”“战神法则的精髓在于将纪律和训练视为军队的‘养生之道’。”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军队,中国军队既是威武之师,也是文明之师,始终坚守爱国主义与国际主义相统一的原则,把维护国家利益与恪守国际公正统一起来,一切军事行动都出师有名,用武有道,依法制胜,使军事胜利同时也成为政治胜利。

不知法不守法寸步难行

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化,没有系统而严格的法律,现代社会生活就无法正常运行。社会的文明进步也要求军事活动特别是战争行动必须遵守国际法,避免传统战争的野蛮性。伴随现代武装力量构成的高科技化、军队组织形态严密化、战争力量运用的复杂化,加上现代战争的高度政治性、民族性、宗教性,军队不仅要遵守军事法规,而且还要遵守国家的一般法规和国际战争法,军事行动除了要恪守法律界限外,还必须严守民族、宗教的文化界限。据统计,美军涉及部队管理的法律、条令、条例、规定就有1000多部,《作战条令》多达数百部,仅陆军野战条令就有100余部,各种规程近900种。美国海军对军人在营区打伞都通过法规做严格规定:第一,只能打黑色伞;第二,必须左手持伞,右手随时准备敬礼;第三,伞面不许有装饰。现代军人没有强烈的法制观念,不学法、不知法、不懂法、不守法,几乎是寸步难行的。

随着高技术武器的运用,单兵作战越来越成为现代战争的重要样式,其地位和作用不断上升,要求每一位官兵都必须具备自主知法守法能力。正因为如此,许多国家的军队都把法规教育列为日常教育训练的重要科目和重要内容,德军的法律教育内容从国际法、基本法到军人条例、纪律条例和军人申诉条例等,教育时间占全部教育时间的40%。美军《统一军事司法法典》第937条规定,一个士兵在入伍6个月后,不仅要熟悉法典规定必须掌握的法规,而且还应当能够“讲解”这些法规条文。正是这些要求,保证着现代军队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标准化,保证着现代军事行动的有序化。现代社会、现代战争要求每一位官兵都必须知法守法、依法行动。

“严军先严将”是铁律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军队有着“不拿群众一针一线”“一切缴获要归公”“官兵一致”的优良传统。然而,这种优良传统在一些领导和领导机关中有所淡忘,有的领导和领导机关一提从严治军总是眼睛向下,上级治下级、领导治部属、官治兵,有的领导口口声声依法治军,实际上是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出现“黑头不如红头,红头不如白头,白头不如口头”的枉法乱象。领导干部、领导机关是法规制度的制定者,是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决策者和组织者,理应成为法规制度的模范执行者。

治军先治将、严军先严官是古今中外治军的成功经验。美国的军事法律给作为三军统帅的总统的自由裁量权是有限的,1986年修改的《军事法典》规定,美军将官名额为1013名,总统只有上下浮动10个名额的权力。美军原陆军参谋长威克姆上将说:“军官要高标准要求部属,更高标准要求自己。”美军的不少高级将领就是因为一些看似“小节”问题而丢失“乌纱帽”。美国海军军官学校校长查理德·诺顿中将,2004年除夕晚餐后回到学校时,校门口哨兵因为没有认出他要求其出示证件,他一怒之下,一把抓住哨兵的手腕。就因为这一举动违反了该校关于“任何人不得接触值勤哨兵或妨碍其工作”的规定,诺顿被撤职。从美国的法治文化角度看,诺顿身为校长却不遵守本校规定、身为将军而不尊重士兵,是培养不出赢得战争的军事人才的。

“严军先严将”是从严治军的铁律。习主席提醒领导干部一定要牢牢记住“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每个人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养成在法律之内、而不是在法律之上或法律之外行事的习惯。

责任编辑:沙枣花
来源: 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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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年12月28日 ~201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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